郭志浩律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_TRA:vita币官网

近期郭律师在办理“退矿机、退私募币类”案件的时候,发现部分地区的机关,不论报案人报的是类的罪名还是非法经营类的罪名,最后总会将立案侦查的罪名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郭律师也不由感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将成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领域的案件中的兜底罪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两大兜底罪名,在具体应用中有什么区别呢?郭律师整理总结了以下三点关键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对比两个法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第114次以太坊ACDC会议:Devnet #8最早下周推出:7月29日消息,Galaxy研究副总裁Christine Kim发文总结第114次以太坊核心开发者共识会议(ACDC)。本次会议讨论Deneb测试进展。Devnet #8预计将于下周晚些时候或下下周初推出。以太坊基金会研究员Hsiao-Wei Wang正在为Devnet #8准备新版本的CL代码规范,该规范将于7月31日之前为客户端团队准备好。

此外,下一次共识层(CL)升级Electra可能考虑纳入两个EIP。其中EIP-6914代码更改创建一种方法,可以重用已完全退出信标链的验证者的验证者索引号,以减轻CL节点的计算负担。EIP-6110将新的验证者存款添加到EL区块中,以便在EL而不是CL上完成存款处理和验证的责任,从而增加验证者存款的安全性、优化验证者用户体验。[2023/7/29 16:05:49]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Layer1公链Berachain完成4200万美元融资:4月20日消息,Layer1公链Berachain完成4200万美元融资,Polychain Capital领投,OKX Ventures、Hack VC、Dao5、Tribe Capital、Shima Capital、Robot Ventures、Goldentree Asset Management、Dragonfly Capital前合伙人、Celestia创始人Mustafa Al-Bassam、Tendermint联合创始人Zaki Manian以及其他20名DeFi项目创始人参投。[2023/4/20 14:16:32]

2.行为目的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去中心化期权平台Opyn推出策略产品Zen Bull Strategy:12月22日消息,去中心化期权平台Opyn宣布推出策略产品Zen Bull Strategy。据介绍,该产品将用户存入的ETH分别投入其crab strategy产品和lending pool。前者允许用户从Crab的空头oSQTH仓位中赚取ETH回报,后者帮助用户借入美元,以购买更多的ETH。该策略产品适用于ETH缓慢上涨的市场行情。[2022/12/22 22:01:23]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等。

3.认定标准不同。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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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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