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始直播带货;头部虚拟主播直播2.5小时收入百万元;因打赏方为未成年人,40多位虚拟主播收入被退款;虚拟女团因“中之人”退出陷入解约风波……近段时间以来,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根据国内最大的二次元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8月前入驻的虚拟主播人数就已超过3.6万名。随着越来越多虚拟主播、虚拟偶像走上台前,参与各类经济活动,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
虚拟主播、虚拟偶像代言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被打赏后需要纳税吗?“中之人”退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运营方须承担法律责任
当下,不少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展了品牌代言、直播带货等活动。据统计,仅今年“618”购物节期间,就有超过30家品牌选择虚拟偶像或虚拟主播进行活动营销和直播带货等,涉及电子科技、时尚美妆、文化娱乐等诸多领域,为品牌营销增添新动力。
韩国FSC:外国虚拟资产交易商的未报告业务是非法的:据韩国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22日消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在近日提交给事务委员会的书面答复中称:“外国虚拟资产交易商为韩国人开展业务而无需向金融情报机构(FIU)报告,根据使用法等(特别法)是非法的,因此我们正在审查报告宽限期结束后的对策。”FSC还宣布:“我们计划通知用户,外国虚拟资产交易商的未报告业务是非法的,并促使他们不要使用它们。”据悉,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满足ISMS认证和实名账户等先决条件,并根据特殊规定法在9月24日前向金融情报室报告。(韩联社)[2021/7/22 1:08:24]
那么,虚拟主播、虚拟偶像作为广告代言人,和真人代言在法律上有何不同,产品出现问题又如何承担责任呢?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治理法律专委会主任乔木说,由于虚拟主播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很多情况下法律责任无法由虚拟主播承担,而是由其背后运营主体承担。如果运营主体采用了外包主播方式,那么技术服务公司也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报告:2020年未受监管的出境虚拟货币价值?达175亿美元:派盾PeckShield发布2020年年度数字货币反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未受监管的出境虚拟货币价值?达175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51%,且仍在快速增长。
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持续?发,达到151起,较2019年增长655%。勒索类案件快速增长。国内实施「冻卡」?动,反法?效,传统的途径遭遇沉重打击,继而转向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形式严峻。2020年下半年开始,、攻击、勒索、等?产,以及、跑分等灰产,转为使?虚拟货币,特别是恐怖组织开始转向虚拟货币领域融资以?持其活动。[2021/1/11 15:53:11]
“对于真人代言,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但虚拟人由于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自然也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乔木说。
各大行回应“冻卡”:不会冻结合法虚拟货币银行卡:最近网上流传着因为购买加密货币,支付宝被冻结的或者提示有风险直接退出购买页面的传闻。记者咨询到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客服,各行的回复也大致相同:“只要操作合法,渠道合法,虚拟货币来源合法,页面支持银行卡服务,银行卡不会主动冻结用户的资金,除非涉及与等非法相关的案件。”
同时,记者登陆到各虚拟货币交易所页面,OTC交易可使用支付宝以及微信以及各大银行的银行卡账户交易,并且在操作交易时,并无风险提示页面提醒。(华夏时报)[2020/6/14]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看来,虚拟主播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主体,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代言人的主体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分析 | 安全公司:今年上半年约42%的公司受到虚拟货币挖矿程序攻击:据日经新闻消息,安全公司Check Point日前公布了2018年1月-6月网络攻击倾向调查结果。结果显示,检出数量最多的三种病均为虚拟货币恶意挖矿程序。调查期内约有42%的公司曾受到虚拟货币挖矿程序攻击,这一数据超过了去年同期的两倍。[2018/9/27]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也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拟主播的实际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王振华提醒说,品牌方签约虚拟主播时应要求运营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区块链等有关授权文件等。由虚拟主播代言,还涉及主体存续问题,所以判断其持续运行的风险十分必要。
设定合理利益分配机制,明确“中之人”权利义务
乌克兰首都或将竖立中本聪虚拟纪念碑:据bitcoin.com消息,目前乌克兰有项目方正在申请于首都基辅竖立中本聪纪念碑。该项目先行设计了虚拟的中本聪纪念碑,可通过智能手机的特定应用程序查看。同时组织者们还打算向基辅市政府申请建造一座实体雕像。据悉,该举措是项目方发起全球倡议的一部分,而在世界各地竖立中本聪纪念碑并创建“区块链共和国”是其终极目标。[2018/5/27]
今年5月,宣称“永不停播,永不塌房”的虚拟偶像陷入了一场风波,被视为“国内虚拟偶像天花板”的虚拟女团A-Soul,因珈乐“中之人”的退出,其公司宣布“珈乐”进入“直播休眠”。
据了解,由于依靠真人动作和语言的虚拟偶像和其“中之人”高度绑定,一旦“中之人”退出,往往虚拟偶像就无法再继续直播。
在这场解约风波中,一些粉丝不能接受心爱的偶像退出,通过翻阅“中之人”个人账号的动态,将“中之人”高强度工作和低收益情况曝出。在质疑虚拟偶像运营方的同时,“中之人”与运营方是何法律关系、“中之人”退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也成为粉丝讨论的热点。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芝凡分析说,如果双方是服务或其他综合性法律关系,扮演者和公司属于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以基于签订的合同向对方进行索赔,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求偿。
王振华说,若“中之人”与运营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视作普通劳动者,基于在劳动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运营方。伴随虚拟主播商业价值的攀升,“中之人”个人收入的提级合情合理。当虚拟偶像运营涉及的收益规模较大,鉴于“中之人”对该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建议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合作协议。
“运营方需要通过详细专业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与‘中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依法承担起基本的劳动保障责任,公平公正开展合作。”乔木说,运营方对于不诚信或不负责任的员工确立负面反馈机制的同时,也要检视自身,避免对员工存在过分的压榨,否则一旦“中之人”拒绝合作,即便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等,也无法强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遵从真人主播行为规范
今年2月,B站电竞旗下某虚拟主播形象被指涉嫌抄袭另一虚拟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后承担形象设计的画师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其面部的眼睛部分,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责任。对此,B站对虚拟主播艺人经纪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今年5月,某虚拟主播发布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发广泛讨论。之后该虚拟主播所属社团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其账号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当下,涉及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正在越来越多的出现。
王振华认为,运营方是虚拟主播的制造者及运作人,通常情况下,若虚拟主播违反法律,运营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若“中之人”以主播名义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运营方可以“中之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中之人”赔偿造成虚拟主播商业价值损失的责任;但运营方也需要承担相关整改、道歉、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为虚拟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也有相应责任。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直播平台对账号注册、分级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等方面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王振华说。
乔木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今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确立了虚拟主播和虚拟内容也应当参照遵守真人主播行为规范要求的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平台部分主播及内容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虚拟主播及其背后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及虚拟主播的纳税问题,王振华说,《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已明确将其纳入了监管之列,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海外主播由于其获益平台位于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其在中国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应当在中国依法纳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拟主播并非民事法律主体,其所获收益通常由运营公司根据税收规定按照收入类型进行依法纳税。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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