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缴中的案外人善意取得认定和程序保障瑕疵_MUSK: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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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对电信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断卡行动等专项行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斩断了犯罪分子的资金通道。2021年底央行公布断卡行动进展,数据显示在“断卡”行动中,央行推动行业风险整治,清理异常银行卡14.8亿张,对涉诈高风险交易“快速监测,及时拦截”,实时拦截涉诈资金10亿元。

???在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为了快速追回被害人资金和固定犯罪证据,往往对涉案资金一冻到底。那有些账户确实是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资金的需要而设立的马甲账户,那有些账户则是案外第三人的账户,收取涉案资金也是基于正常的贸易往来。对于流入案外第三人账户的涉案资金要不要进行追缴,立法部门的观点也从一律追缴向认可案外人善意取得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的批复《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指出善意买主能够取得所有权,但失主有权支付价金赎回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认为犯罪分子以手段,非法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可见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司法实务中已经取得了共识。然而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案外人的善意取得都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的情况是侦查部门为了固定证据,防止犯罪资金转移,往往顺着资金流一冻到底,先冻结再审查。对于审查期限却没有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对要在多长时间内查明没有规定。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对涉案财物善意取得,却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进行救济。实务中往往依靠办案部门的自我审查,当案外人向办案部门进行申诉后,由办案部门自行进行审查,难以保证案外人的救济权。

???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为有效保障案外人的善意取得的救济权,应对案外人的救济设置具体的程序保障。诸如应明确侦查机关的审查期限,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案外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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