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作为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目前备受关注,不少地区也因此推出了当地的元宇宙产业园政策,期望能在接下来的元宇宙浪潮中占据一席之地。而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仍然处于因监管态度不明而导致不上不下的略显尴尬之地带。
近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元宇宙智库委员会等三协会便针对数字藏品行业发布了《关于再次规范数字藏品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这份文件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飒姐团队便为大家简要分析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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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会非彼会”
说到三协会文件,想必每一个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都会想到的,是今年4月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但此次的三协会非彼时的三协会。如前所述,此次的三协会指的是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元宇宙智库委员会,这三协会的性质与彼时三协会的性质,乃至于各自出台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实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肖飒: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证券日报)[2021/3/29 19:25:05]
就三协会的性质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而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换言之,彼三协会都是直接受到国家部委监督,并在各自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全国性质的自律组织。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而相比之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是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下属机构,后者是由当时国务院副总理批示、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移动通信领域唯一一家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下属机构,后者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是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元宇宙智库委员会则由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物链芯工程技术研究院、央链实验室等发起,于2022年5月7日批复成立,其中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支持下,由多家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自律要求》对行业的影响无法与此前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相比拟,但该《自律要求》中的规范与现有的监管风向较为契合,如果企业不遵循其中的建议仍可能会导致监管上的风险。无论如何,此类文件往往会从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监管的态度,因此仍然有借鉴的必要。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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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藏品行业监管重点
《自律要求》指出,由于数字藏品产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部分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因而出现了投机炒作、滥用技术、盗用版权、虚构价值、交易不规范、潜在金融化等系列问题,甚至也出现了欺诈、、、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事实上,这类风险确实在数藏行业中时有发生,这也是一个新兴行业所必然造成的现象。根据《自律要求》,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对此,监管的重点方向大致集中在防炒作和防金融风险两方面。
对于炒作而言,由于初期企业经营的不规范,常常有平台或发行方对数字藏品过高定价,同时在开启转增或二级市场后,放任用户进行炒作,而没有做到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监控和管理,这极大的刺激了数字藏品金融化的风险,同时也刺激了许多非理性用户及投机用户的加入。这些用户并不是出于对于数字藏品的喜爱或是对其蕴含的文化价值的重视而参与购买数字藏品,而是纯粹想从中“捞上一笔”,因此,其交易行为往往极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运作,也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关注。由此,炒作一直是此行业监管的重点。
而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而言,不少企业盲目跟随潮流,但事前并没有做足够的准备,因而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甚至其中有企业提供了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交易所方能提供的服务。此外,亦有不少企业借数字藏品的名头行非法集资之实,进而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扰乱了社会秩序。以上种种情况亦是导致监管重点关注的原因。
另外,二级市场在数字藏品行业为何如此敏感?亦是因为一旦一个数藏平台开通了二级市场,那么就相对而言更容易引发炒作,甚至触及一些非法的经营模式,需要各企业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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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围的道路:路在脚下
尽管对于数藏行业的警示不断,前有三协会倡议,现有三协会要求,但这是否意味着数藏行业便无法前行?当然不是。一个简单明确的结论是,只要数藏企业合规经营,在满足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其当然是可以茁壮成长的。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三协会倡议亦或是三协会要求,都没有完全否认数字藏品行业的价值,事实上,在文化产业数字化乃至于元宇宙的大背景下,数藏行业的价值很难被否认。其本身就能够被视为数字化和元宇宙场景中当下最容易发展的产业,即便无法否认其引发的各种风险,但我们仍然应当意识到其重要性。
当然一切的前提还是合规,是文化价值的传承。恰如此前曾传“文物局科技司牵头会议禁止博物馆与NFT平台合作发行文博NFT”的言论,但事实上,文物局并未禁止博物馆与数字藏品平台合作发行文博数字藏品。根据相关报道,其指出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这就意味着对于文博数字藏品而言,应当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文化属性、公益属性,在正规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创作,以该创新创作后的作品发售数字藏品,激发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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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数藏行业仍然处于风雨之中,但只要坚持守正创新,行业仍旧能走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行业从业者们在合规的道路上,发挥数字藏品的文化价值。同时,元宇宙仍在快速建构阶段,NFT数字藏品等加密资产是其基础设施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在整个行业的非理性繁荣渐渐落幕后,我们更要看到那些曾经被投机浪潮所淹没的技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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