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政下虚拟资产在港挂牌条件解读_虚拟资产:加密货币

香港证监会于昨日?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文件,就虚拟资产交易在香港的进一步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正文很长,以创业者视角看,最重要的条款是涉及虚拟资产在港挂牌条件的第7.5条,这一条为代币在香港获得合法地位铺平了道路。

第7.5条是虚拟资产交易所对虚拟资产进行审核时需予考虑的因素,即挂牌所满足的最低要求。挂牌的条件将由交易所制定,但需遵守证监会制定的以下指引:

平台营运者在拣选可供买卖的虚拟资产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平台营运者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的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时刻符合有关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虚拟资产在平台运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持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仍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

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香港把数字货币当作一类资产去监管:金色财经报道,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表示,经历去年的加密货币大崩盘、Terra、FTX等暴雷事件后,关于数字货币、Web3的监管,以及对实体经济的潜在风险成为了行业关注的焦点。Web3是一个新的行业,但是并不代表这个行业天生有这么多的犯罪行为;对于Web3的监管,在亚太地区新加坡以前是一枝独秀,但只是把加密货币看成一种支付手段。香港是后来居上,并且真的把数字货币当作一类资产去监管。[2023/9/4 13:17:00]

最重要的是第款。如属非证券型代币,需要至少发行12个月,并有交易记录,这意味着项目方需要将代币先在香港之外的交易所发行,并积累一定的交易记录,方可在香港挂牌。而对于证券型代币,则没有此12个月的要求,可直接申请在香港申请发行挂牌,但需遵守证监会另行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Tokenproof:通过BendDAO质押BAYC/MAYC且有活跃贷款的用户也可领取香港ApeFest门票:金色财经报道,据Tokenproof官推发布消息称,通过ParaSpace和BendDAO质押BAYC或MAYC且有活跃贷款的用户也可以领取香港ApeFest门票。另据BAYC官推此前称,香港ApeFest门票将于当地时间7月27日八点开放申领,BAYC和MAYC NFT持有者可通过Tokenproof APP免费领取。[2023/7/26 16:00:37]

简而言之,项目方如希望快速在香港为其代币获得合法地位,可将其设计为证券型代币,并在香港首次发行并挂牌交易。

根据指引,“证券型代币”指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证券"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根据该条,只要将代币与项目的利润、收入、现金流或其他经济利益挂钩,就可被界定为证券型代币。

Stratford Finance CEO:香港可能在年底前向至少8家加密货币公司发放牌照:金色财经报道,金融服务公司Stratford Finance首席执行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前监管人员Angelina Kwan表示,作为香港新的加密货币牌照制度的一部分,香港可能会在今年年底前向至少8家加密货币相关公司发放虚拟资产交易牌照。Kwan表示,希望在香港成立的加密公司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因为在新的许可制度于6月生效时,申请审查可能会积压。

香港证监会上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显示,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牌照制度,香港证监会计划要求交易所申请牌照,允许散户投资者交易某些大型代币。[2023/3/30 13:35:23]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

证券(securities)指?——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理事长邓柯:区块链导入到实体经济面临三个问题: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理事长邓柯认为,区块链过去在数字资产世界非常成功,这是因为大部分数字资产本身不带有很强的业务属性,它可以认为只是简单的计价和交易的过程,但是如果把区块链导入现实实体经济中,必然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业务角色具有不同的共识权限,二是业务数据具有不同的传播范围,三是业务运营经历不同的阶段和流程,这些问题在传统区块链技术中不容易得到解决。[2018/6/18]

(a)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b)在(a)段所述各项目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c)(a)段所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

(d)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e)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

(f)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g)不属(a)至(f)段任何一段所述的结构性产品,但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增补)但不包括?——

(i)《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ii)在以下属集体投资计划的项目中的权益?——

(A)《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该等注册计划的成分基金;

(B)《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或

(C)与《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指明的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

(由2015年第12号第144条修订)(iii)根据一般合伙协议或建议的一般合伙协议而产生的权益,除非该协议或建议的协议是关乎由任何人或代任何人所推销的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而该人的日常业务是推销或包括推销同类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不论该人是否已属或是否会成为协议或建议的协议的一方);

(iv)证明一笔存款的可流转收据或其他可流转的证明书或文件,或根据该收据、证明书或文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v)《汇票条例》(第19章)第3条所指的汇票及该条例第89条所指的承付票;

(vi)明确规定本身属不可流转或不可转让的债权证(但符合以下说明的债权证除外:债权证是结构性产品,而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vii)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不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不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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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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