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香港证监会正式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监管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持牌企业的备考条款及条件,这是继香港证监会于去年11月发表《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之后,正式发布更加具体的针对持牌虚拟资产管理人的监管条款。
香港数字资产管理集团HashKeyGroup旗下的区块链投资基金HashKeyCapital研究团队在该新规发布后撰文,第一时间分析了香港证监会针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新规」与对传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些微差异。
HashKeyCapital研究团队指出:
-虚拟资产「新规」的框架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基本一致;-关于虚拟资产的「新规」更像一般性质的操作准则和监管规范,帮助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在实践中约束行为并提供一般操作指引,可以看成是操守准则的虚拟资产版本。
欧科云链解读《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区块链产业的政策洼地与制度高地: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在多个地方提到了区块链产业相关政策。欧科云链研究院认为《方案》将推动海南自贸区成为我国区块链产业的政策洼地与制度高地。从《方案》内容上看,海南自贸港的区块链产业发展将分为两个阶段:在2025年前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海南“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主要在“产权保护”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两个方面深耕;在2035年前的第二个阶段,将以海南自贸区作为先行试点,建立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安全和区块链金融的标准,确保我国在未来跨境数据的国际规则制定中不会处于被动位置。[2020/6/2]
此外,HashKeyCapital研究团队还专门将关于虚拟资产的「新规」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进行对比,并将主要的不同点提炼出来。以下为HashKeyCapital研究团队撰写的报告,供读者借鉴。
声音 | 证券日报:应正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作用 不可过度解读:据证券日报4月2日报道,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发布公告,披露第一批共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编号”并不能看做是给区块链披上合法的“黄马甲”,应正确认识“备案编号”的作用。网信办表示,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并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2019/4/2]
一、背景:
2018年11月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了一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除其他事项外,证监会宣布将会向管理或计划管理(i)已述明投资目标为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ii)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统称为“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施加条款及条件。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探索司法区块链等互联网模式:据新华网消息,1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接受专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网民高度关注的热点内容。陈志远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全流程在线审理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让当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采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让存证取证更方便,让电子证据更可靠。[2019/3/12]
2019年10月4日,香港证监会宣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该条件日后将施加于所有虚拟资产基金经理。
《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新规”)在我们看来为对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一般性要求,在牌照方面的要求没有新的变化,仍然和2018年11月1日《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一致。
今晚8点袁煜明将做客《金色讲堂》 深入解读“什么是区块链思维”:今晚20:00,火币区块链应用研究院院长袁煜明将做客《金色讲堂》深入解读“什么是区块链思维”。袁煜明将从股份制的种种弊端出发对区块链的出现给行业所带来的改变进行一一讲解。同时,袁煜明还会对区块链机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读。详情请关注今晚8:00的《金色讲堂》。[2018/4/10]
二、「新规」可以看做是《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虚拟资产管理版本
“新规”主要内容分成六个部分以及三个附录:六个部分分别为:1、一般事项;2、一般原则;3、组织与架构;4、虚拟资产基金管理;5、与基金及基金投资者交易;6、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三个附录分别为:
1、适用于从事管理委托账户的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2、风险管理的监控技术及程序;3、风险披露声明。
杨东教授解读:央行开展对虚拟货币的清理整顿,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始终是基础:杨东教授发文称,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与乱象,而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在包装和销售小额化金融资产的同时,也将金融风险扩散到了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是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的重要基础,金融科技必然回归到投资者保护。[2018/3/31]
如果对比SFC对传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基金经理操守准则》,我们发现“新规”的框架和操守准则基本一致:
所以“新规”更像一般性质的操作准则和监管规范,帮助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在实践中约束行为并提供一般操作指引,可以看成是操守准则的虚拟资产版本。
三、要点内容
我们通过将“新规”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进行对比后,将“新规”中主要的的不同点提炼出来,总结如下(以下数字编号为“新规”中章节编号,以及对应页码):
3.7首次发行P10
该部分提到了虚拟基金管理公司参加首次代币发行的一些基本要求,对应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3.7基金经理参加首次公开募股(IPO)的要求,基本一致。
4.保管(《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中称为“托管”,英文版本均为“Custody”)P13
Custody部分中,“新规”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变化较大,部分重要内容有:(a)虚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监控交易平台和保管人的IP地址和钱包地址;(b)虚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以接收和管理客户的法币;(c)虚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非常全面的评估不同保管安排(如谁来保管、保管地址、线上线下等)的利弊、特征和特性(如安全措施、支持资产、分叉升级等);(d)虚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自行保管或者委任独立保管人进行保管;(e)虚拟基金管理公司要详细评估独立保管人的资质,并将虚拟资产的保管安排详细披露给基金投资者。
5.3保存记录P17
该部分提到虚拟基金管理公司应保存:(a)一段不少于7年的有关记录和文件;(b)一段不少于2年的有关涉及该虚拟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买卖虚拟资产的交易指示和记录。
附录1部分-用于虚拟资产委托账户管理公司的额外规定P25
该部分阐述了若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账户管理,需要额外遵守的一些规定,包括:(a)目标客户——仅向投资者提供委托账户管理服务,并应评估投资者的资质;(b)合适性——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评估投资组合对客户是否合适,并将评估结果记录下来;(c)客户协议书——和客户订立委托账户管理的书面协议;(d)投资表现和估值报告——每年两次向客户提供委托账户的投资表现和组合估值的报告。
附录2部分-风险管理的监控技术与程序-对手方风险P29
该部分提到的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对手方风险,主要都在描述应该详细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类对手方的信用可靠性,分成10个角度。此外也提到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保管人,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适当的上限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附录2部分-风险管理的监控技术与程序-运作及网络保安风险P29
该部分提到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上的一些风险隔离手段,网络安全手段,以及整个运营周期(包括从设立到业务结束)的一些运营安排。
附录3风险披露声明P31
该部分提到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潜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分销商披露所投资的虚拟资产相关风险,具体分成10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总结出于我们对“新规”的理解,一些我们理解并不重要的差异也没有列出,其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不同点仍应查阅原始资料。我们在上文标识出出现主要不同内容的章节,方便查阅。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链接:https://www.sfc.hk/web/EN/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web/codes/fund-manager-code-of-conduct/fund-manager-code-of-conduct.pdf
《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链接:https://www.sfc.hk/web/TC/files/IS/publications/VA_Portfolio_Managers_Terms_and_Conditions_(T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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