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区块链划重点:此次上海法院判决,经过二审,内容非常丰富,是对加密货币法律/政策意义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几点启示,1: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合规,并且其商品属性受到法律保护。2:CMC行情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不受到我国法律认可。3:更进一步,加密货币如果作为货币去进行购买、与法币兑换,也可能无法受到法律认可。
昨日,币圈又热闹了,“比特币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言论一度刷屏。
不禁想起,去年10月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那一天的币圈,人心振奋呐。
一切的YY,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财产损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欧科云链解读《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区块链产业的政策洼地与制度高地: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在多个地方提到了区块链产业相关政策。欧科云链研究院认为《方案》将推动海南自贸区成为我国区块链产业的政策洼地与制度高地。从《方案》内容上看,海南自贸港的区块链产业发展将分为两个阶段:在2025年前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海南“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主要在“产权保护”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两个方面深耕;在2035年前的第二个阶段,将以海南自贸区作为先行试点,建立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安全和区块链金融的标准,确保我国在未来跨境数据的国际规则制定中不会处于被动位置。[2020/6/2]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至皮特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动态 | BitSG币星唐伯虎解读趋势之王ETF产品:今日(2020年2月17日)晚19:00,BitSG币星创始人唐伯虎通过社群与用户深度探讨了其最近推出的交易衍生品ETF,并与现货、杠杆、合约等投资方式进行对比,剖析了在趋势行情中ETF得天独厚的优势:一键多空、比现货赚、比合约稳、永不爆仓,完美平衡了收益与风险,唐伯虎认为ETF产品应用于主流数字货币市场拥有巨大优势,将成为行业的下一个热点投资渠道,BitSG币星ETF产品的独到设计融合了再平衡、复利等先进机制,将帮助投资者在趋势行情中取得意想不到的超高回报率。
ETF全称为Exchange Traded Fund,含义是可交易型基金。ETF在传统金融中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指数跟踪,并将底层资产的价格波动,按约定的杠杆反应在基金净值上,使投资者更便捷、更有效的获得价格波动产生的收益,是一种低操作门槛、高应用覆盖的成熟金融衍生品。[2020/2/17]
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动态 | BafeEx解读:欧洲央行对欧元稳定币态度较为乐观:1月3日,欧洲央行市场基础设施和支付总监Ulrich Bindseil发布了央行欧元稳定币CBDC工作总结。BafeEx交易所分析师Zoy表示,从文章来看,欧洲央行对欧元稳定币CBDC持较为乐观的态度,注意不是极度乐观。欧洲央行主要担心:1.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储户和机构通过这种方式藏匿和转移欧元资产,规避欧洲央行监管;2.无法应对危机时期的银行的系统性建导(Facilitation)问题,即CBDC相对来说更难被央行调控。BafeEx分析师Zoy强调,CBDC的双层利率系统也许可以应对上述两个问题,CBDC得以顺利发行的可能性在逐渐提高。[2020/1/4]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声音 | 证券日报:应正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作用 不可过度解读:据证券日报4月2日报道,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发布公告,披露第一批共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编号”并不能看做是给区块链披上合法的“黄马甲”,应正确认识“备案编号”的作用。网信办表示,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并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2019/4/2]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上海一中法院
1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今晚8点袁煜明将做客《金色讲堂》 深入解读“什么是区块链思维”:今晚20:00,火币区块链应用研究院院长袁煜明将做客《金色讲堂》深入解读“什么是区块链思维”。袁煜明将从股份制的种种弊端出发对区块链的出现给行业所带来的改变进行一一讲解。同时,袁煜明还会对区块链机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读。详情请关注今晚8:00的《金色讲堂》。[2018/4/10]
其实,这并不是一份新鲜的判决。早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该法院又进一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
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无论94前,亦或94后,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观点?凡事都有两面性,怕公众偏听偏信,盲目入市忽视风险。
2财产≠货币
94之后,监管风向从未变过。每次币圈舆论风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说明一个问题——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不全面不透彻。
准确的说,涉及3大误区——1、谈到发展区块链,就是支持比特币;2、谈到虚拟货币风险,就是完全不认可比特币;3、谈到发展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有前景。显然,这3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还是第2点,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这个观念,真是深入人心。举个例子,平日会和一些资深法律同行交流,他们不了解币圈,几乎都是“谈比特币色变”,直呼非法。试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离职人员,岂不是莫名给自己挖坑呢?!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
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
总结而言,在金融领域,比特币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3币币交易,合法么?
回答这个问题,得先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内容说起,二审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话,被特别标黑加粗了。为什么?
法院在重申国家政策,一个一直没有变过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既如此,为什么又判决相应的折价赔偿金?举个例子,A问B借一艘船出海,结果船沉了,没法还,只能换其他等价物品代偿。但怎么确定价格?毕竟船沉了,没法官方估价,只能靠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了。此处的折价赔偿,可以理解为一份新的协议,只有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从法律上论,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新的变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条件,不一一说了。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一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皮特会在二审中放弃天空币的索偿呢?涉案天空币约50余万元,金额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说了,留给喜欢动脑的朋友想想。
回到最初的问题,币币交易合法么,很难一概而论。涉及法币一定不行么,可能有变通方法。这一观点,我在其他文章中提过,有兴趣可以看看《火律专栏:币圈委托投资如何避免血本无归?》
最后,还是那句,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很多问题牵扯甚广,也取决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程度。“牵一发动全身”,看似类似的案件,即使抄作业,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议有问题,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行动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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