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冰
来源:证券日报
编者注:原标题为《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专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
近日,关于“央行数字货币在内部测试”的消息不断传出,引发了外界对数字货币即将落地的猜想,相关概念股也连续多日上涨。
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日前回应称,“当前网传DC/EP信息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
早在2014年,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就已提出研发数字货币的想法,时隔6年至今仍未正式落地,由此可以看出央行在数字货币研发上的谨慎态度。
数字货币对金融业到底会产生有何影响?对反又有何助益?带着这些问题,《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
《证券日报》记者: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出,将对反领域有何助益?
肖飒: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将涉嫌“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不是七个罪名,而是七个类别的罪名。
对于这七大类犯罪所获得的钱财及收益,刑法专门规定,打击帮助其“洗白”的行为。对此,我认为,数字货币的普及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及审判起到重要作用,进而会对反案件的侦查与审判有所助益。
原因不难理解,数字货币体系下,每一分钱都自带从发行之时起的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和交易对手方等。无论如何混同,都可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可以预见,随着数字货币普及率的升高,我国犯罪的发案率将会逐步下降。
《证券日报》记者:央行数字货币对银行业及金融机构实务会产生何种影响?
肖飒:在我国间接融资体系中,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重构金融机构实务。
“钱”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种类物混同后就分不出彼此。但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如果使用区块链等加密技术,将每一个数字货币进行特殊标示,或可实现数字货币的“特定化”。这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从学理上分析,特定化的数字货币普及后,持有者与银行之间将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此外,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
当然,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法币数字化后是否足以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行逻辑体系,还需再做考量。现在,普通民众对现有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体系已非常熟悉,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吸引力尚未可知。对此,我的态度更为积极,也更期待数字货币带来的新变化。
《证券日报》记者:央行数字货币将给金融业法律结构上带来哪些转变?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迅速普及。普及后的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比如,数字货币普及后,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罪等罪名的实际意义等或将发生较大变化。
再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央行数字货币本身就是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全部链条,不仅完整,还自带“时间戳”。以后出现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预计互联网法院一天就可处理成千上百宗,将大大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从信息安全角度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根据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央行数字货币一旦推出,下载钱包、线上支付、商铺留痕、回溯来源、追踪去处、钱包保密等等,这些具有可识别性的私人消费痕迹当归属于个人信息。数字货币在使用中形成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商用?归谁使用?如何使用?这一系列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紧密相关的问题也值得提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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