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虚拟货币的融资发行风险进行警告,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实务中,法院对于以上两文件理解的不同导致对虚拟货币法律定性存在差异,因此在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保护上,存在司法认定的分叉。?
认定思路之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实务案例
对于陶某与彭某的CMC币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虚拟币,还是界定为ICO的代币发行,其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行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对该类行为以及以后延伸的买卖行为的禁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据此,原、被告间买卖CMC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CMC币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批准瑞波币CEO及联合创始人寻求国际司法协助:根据律师James K. Filan的推文,法院已批准 Brad Garlinghouse(Ripple 首席执行官)和 Christopher Larsen(Ripple 联合创始人)发出的寻求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信。[2021/6/16 23:41:00]
二审中,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予以肯定,进而认定本案中上诉人陶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所形成的债务系无效民事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就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94公告》,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π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美国司法部指控6名嫌疑人为贩集团:美国司法部(DoJ)周四公布了在9月24日提交给美国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的起诉书,被告为45岁的Xizhi Li、40岁的Jianxing Chen、46岁的Jiayu Chen、43岁的Eric Yong Woo、47岁的Jingyuan Li和45岁的Tao Liu。美国司法部称,这六人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利用等为墨西哥贩集团,金额达到“数百万美元”。(CoinDesk)[2020/10/16]
二审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依据《94公告》的相关规定,π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司法人工智能语音助手系统 录音记录全程上链:据中国新闻网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司法人工智能语音助手系统,结合调解、诉讼和执行各个环节中的信息交互需求,不断训练和调试智能语音机器人,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多轮交互。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表示,该系统与当事人的沟通时间、内容等全流程信息都会上链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整个过程可见、可查、无法被篡改。全程录音记录到司法区块链,也会自动转换为文本内容,供法官快速了解通话情况。[2019/7/26]
二、存在的问题
虚拟货币的个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是否受法律保护
声音 | 何薇:区块链等存、取证方式顺应了新一轮司法改革方向: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消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知识产权顾问何薇近日表示,相较于通过公证书取证的传统方式,新兴的时间戳和区块链等电子存证、取证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不但能大大缩短当事人准备诉讼的时间,也能极大地降低当事人举证、质证等的诉讼成本,并且也更加顺应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采用更加便民、高效的互联网审判方式。通过对大量案件分析可知,司法政策正在向权利人倾斜,权利人应大胆维权。[2018/12/13]
事实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属性,但并没有否定私人间的虚拟货币持有及合法流转行为,两文件的主要意图在于提供公众警惕投资风险。然而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未对私人间的买卖行为与非法发行代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相区分,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不合法的物对其买卖行为予以全面禁止。
二审抗辩中,两个案件的上诉人均表示:文件规范的情形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自担风险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属于文件限制的行为,且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然二审法院对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复。
法律援引的位阶问题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不只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诸多法院均是通过援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两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然两规范性文件仅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做出了含糊的回应,称“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所制订,具有合法的法律渊源。”但并未进行正面答复。
以上问题从侧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加大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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